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单位管理的通知

好博(中国):2019-12-23     浏览次数:3463

苏交传〔2019〕55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和进一步完善交通工程建设机制体制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专业履责管理能力
        1.建设单位组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独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独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机构承担本地区交通工程建设职能。
        2.规范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综合(纪检)、计划(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
        3.建设单位人员配备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合理配备。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隧 道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 70%,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 60%(船闸项目为 70%),其余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50%。单位负责人及 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相应同类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二、建立权责分明、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建管分离运行机制
        1.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其中委托代建单位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2.在建设单位履职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抽调到建设单位的,不再履行交通建设行政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建设单位负责人。
        3.
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管理职责。委托代建单位代建的,委托方按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自职责、权利、义务、奖惩及争议解决方式。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督查、协调等工作,不得单方强制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要求,不得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在质量监督、安全检查、建设市场督查检查中,将建设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实际配置情况、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作为检查内容。
        2.建立健全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省厅将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奖惩。 202031日起,全省公路水运新开工项目按此通知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