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好博(中国):2020-06-03     浏览次数:1939

苏交建便函(8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号),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和信用管理,针对从业单位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的虚假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在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据厅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实施分类监管,遏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此,厅建管处制定了《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和《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试行。试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施行。
        厅建管处联系人:刘国荣,13851539162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202063

 

附件1

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

注:1、处理结果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中公布;

        2、基本事实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认的,依照职能划分界面进行认定;
        3、从业单位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审核,由录入企业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
        4、虚假信息用于投标的,按照省、市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招投标活动相应交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处理。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录入虚假信息未用于投标的,省内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省外企业由省厅负责处理。
        6、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申报三级资质的企业由所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二级以上资质企业由省厅负责处理。

附件2

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

 

        一、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战略,鼓励创新创优,体现优质优价,防止低价抢标。招标人应当依据现行造价管理规定和合理的施工工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并经交通运输(公路水运)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其他专业经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应当均衡合理。施工项目应当考虑材料价格的变动因素,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
        二、工程货物招标中货物招标的品牌代理应当依法规范。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应当否决该制造商和其代理商的投标。
货物采购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当明确要求提供代理商供货业绩和产品制造商业绩,分别填报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表。
工程货物招标不得指定单一或多个品牌,如果必